中国消费者协会

新疆克拉玛依独山子构建和谐社会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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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4


  “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消费者协会在新时期如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指明了新的方向,树立了新的目标,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消协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精神,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六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不但对我们更好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党的执政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消协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有着重大的意义.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高度审视消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使我们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了新的思考和认识,使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视野、思路等方面都上升了一个新的高度。

  一、构建和谐社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提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我们带来的启示,首先是对消协维权与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认识。一是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保障又是目的的理念。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把社会主义和揩社会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从而使我们党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三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扩大为包括社会主义和揩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过去,我们谈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主要从监督、保护的角度来认识,但这次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揩社会的能力与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放在并列的高度,使我们充分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本身又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牢固树立这个理念有助于我的深刻理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二是树立以和谐指导维权工作,以和谐检验维权工作的理念。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指导思想有了新的提升,对维权工作的目标、标准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我们过去谈维权工作主要是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但对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看,立足 于“不受损害”这只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需要把工作标准提升到和谐这个更高的层次上来。也就是维权工作要以和谐为最高目标。牢固树立这个理念,有助于我们积极改进维权工作的方式方法,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祥和、有助于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第三是树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质是提高消协维权能力的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强调,维护稳定工作对党的执政能力既是一个重要标志,又是一个重要考验。稳定实际上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综合反映的外在表现,构建社会主议和谐社会的能力实际上是其它四个能力的综合表现,是检验其它四个能力的重要标志。树立这个理念,有利于我们自觉站在提高消协维权能力的高度研究思考维权工作,克服就调解而谈调解的局限性,自觉按照依法维权的要求,“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提高消协在维权工作中协调各种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依法调解各类消费投拆的能力,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拓展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视野。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我们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新的认识,克服了原有维权工作的局限性,在视野上有了新的拓展。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受损害问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一是存在的范围广。从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到交易条件,从消费者的衣、食、住、行、用到其生命健康、人格尊严,都存在其权益受损害的情况。消费者为消费生活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所到之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消费者受害问题。二是表现形式复杂,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手段五花八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不安全服务,短斤少两,不实行明码标价、虚假广告,不履行产品三包义务,违背公平的交易条件,任意免责,对消费者进行侮辱甚至殴打,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尊严和生命健康权,无不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有的不法经营者甚至无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用化肥制作蛋糕,在香油中掺柴油,其行为之恶劣,令人发指。三是社会危害大,据报载不完全统计,85年以来,全国先后发生10余起用工业酒精兑制假酒案件,造成4966人中毒,33人失明、129人死亡。我国每年因家用电器漏电造成消费者触电死亡人数达8000人,由于家用燃气热水器不合格导致173死亡。今年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涉及面之广,受伤害的婴幼儿之多,给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之大,令人震惊!日益严重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问题,不仅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害,而且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因素。

  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问题,除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固有的生产与消费分离这一矛盾外,我国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地是重要的原因。而且,新旧体制转换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又加深了生产与消费的矛盾,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害问题更加突出。

  第一、一些不法经营者虚假广告,假冒他人商标等对商品作欺骗性标示、说明的现象随处可见,使得消费者缺乏应有的消费知识的问题更加突出。消费知识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带有极大的盲目性。结果自然是消费者容易受到损害。

  第二、一些经营者不是努力通过改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加适销对路商品的生产,把消费者的需要作为企业生产的目标,从而发展自己。而是通过损害消费者权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有的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有的假冒品牌,有的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有的甚至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生产、销售有害商品,所有这些,即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又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稳定社会的局面。

  第三、由于长期以来法制观念的缺乏,经营者对法律的遵守,依法经营,离市场经济法制的要求甚远。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肆意制假、售假、违法经营,大量的消费者受害问题常常是由于经营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应有的权利观念。当他们因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时,不知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敢依法依据理力争,而是自识倒霉,一忍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纵容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法制观念落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无疑是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害问题突出的又一原因。当前出现的消费者权益受害的问题,说到底也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矛盾的综合反映。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投诉问题只是表面现象,暴露出来的是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经济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来思考维权工作,突破过去传统的就维权而谈维权的思维局限性,把工作的视野拓展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从源头上综合解决维权问题。

  三、创新了维权工作的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消协维权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以及工作方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了我们消协维权工作的思路。一是要坚持着眼于调动积极因素的思路。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的一个基本点。化解消极因素,调动积极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消协维权工作的两个重要方面。化解消极因素是必要的,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充分发挥消协七项职能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具有长远性、根本性和基础性。二是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做好消协的维权工作,既要解决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权工作中的突出的问题,更要注重研究治本之策。如果只关注投诉中的表面问题,不从根源上去杜绝,难免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按下葫芦起来瓢的现象。三是要坚持重在创新,重在建设的思路。新形势下,维护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老思维、老观念来看待,仅仅靠一般的市场监督、受理、调解、索赔的传统办法是远远不行的。必须以建设性的思路,重在建设上下功夫,加强法制和制度建设,用法律手段去引导,去规范。比如实行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就是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举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有力措施。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严把商品市场准入关,必将有利于促进商品质量的不断提高,使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使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确保社会的稳定,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消协 周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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